臺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112號建物坐落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稱陽管處)管有之國有土地,為陽明山國家公園核心保護區域,更為二子坪、大屯自然公園等遊憩據點必經之路。占用人長期占用國有土地、一再違規搭設棚架、墾殖土地並非法收容犬隻,犬隻數量多達百隻並有大型攻擊性犬隻,常有遊客、住戶向陽管處反映遭犬隻攻擊、環境髒亂等問題,已造成環境破壞並影響公眾安全,陽管處自98年起透過國家公園法、建築法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透過動物保護法輔導占用人改善未果,更有事態持續擴大及嚴重趨勢。陽管處為保護國土以及提供遊客安全、舒適的休憩環境,依刑法、民法、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被占用處理要點等規定,於101年以涉竊佔罪嫌移送檢察署偵辦、103年提起返還土地民事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15日103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104年12月8日104年度上易字第868號民事判決確定(各判決書可至法院官網查詢),刑事部分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4項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且工作物、墾殖物依法宣告沒收(標的為112號建物旁棚架、種植之花草);民事部分則應將建物、地上物、植物等拆除、移除及清除(標的為112號建物及其旁之棚架、車棚、水塔、野薑花等植物)。故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判決結果限期占用人自行遷離犬隻及物品、返還土地,但占用人不願配合,故委請陽管處於106年12月25日代為強制執行。本占用案自98年起透過行政輔導、刑事民事判決迄今已分別達8年及2年,占用人早已確知占用國土事實但未有返還土地之作為,本次強制執行尚屬合法、合理。而排除占用後之土地,因屬國家公園核心特別景觀區之核心保護區域,陽管處將進行復育,非報載所稱將闢設露營區停車場。
因本次強制執行需先將執行標的內之物品暫時移置(包含屋內物品、犬隻等)方可執行拆清除作業,故臺灣士林地方法請陽管處、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尋找合適安置場所短期安置物品及犬隻,惟所有物品及犬隻仍屬占用人所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續將限期占用人領回,如未領回,物品部分將由陽管處處置、犬隻部分則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理。因法院已請占用人應於強制執行前自行遷離所有物及拆清除建物及地上物,現由法院強制執行之費用(包含建物及地上物拆清除、物品及犬隻短期安置及相關其他執行費用等)皆須由占用人負擔。犬隻短期安置部分,係包含犬隻結紮、檢查及疫苗注射、短期安置90日、捕捉及吹箭麻醉、攻擊性犬隻防護措施、運費等,費用係參考臺北市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獸醫診療機構)診療費用標準、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收費標準等估算,經依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決標總金額約281萬元,惟犬隻結紮、檢查及疫苗注射、短期安置90日、捕捉及吹箭麻醉等項費用係以實際數量計算。而針對短期安置90日單價部分,其係依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管理收費標準第7條規定:「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200元。」,每隻90日短期安置費用為1萬8,000元,且以實際安置犬隻數量及日數計算,尚稱合理,仍請占用人即早領回,可降低執行費用。
另在考量動物保護、人員安全(包含占用人、現場陳情民眾、執行人員)原則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陽管處除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等派員至現場維護秩序及待命救援外,占用人收容逾百隻犬隻(包含有大型攻擊性犬隻)部分,未免捕捉過程動物及人員受傷,部分採麻醉方式處理,少部分警察配有電擊棒部分則係為維護人員安全,非採電擊方式捕狗。
占用人安置部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陽管處亦考量占用人年事已高,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通知家屬並輔導及安置事宜,惟此安置措施係提供占用人選擇,如其本人無意願,政府無法強迫。
本次強制執行係基於國土保育、遊客安全及導正違法情事,依法辦理。對於動物保護及占用人安置等亦有相關合理、合情配套作法。陽管處仍呼籲占用人及各界人士,勿再占用國有土地,否則恐涉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等規定。此外,當日執行犬隻捕捉時,發現屋內環境髒亂、滿地大便,大多數犬隻健康狀況不佳,占用人年事已高、似已無能力好好照顧犬隻,如有愛心人士欲協助占用人安置犬隻,可取得占用人同意並透過占用人向陽管處儘速領回。
從七星山眺望大臺北地區(圖/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資料來源: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