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委會今(4)日宣布,已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頒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採取規則),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等生活慣俗,將可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合法採取野生植物、菌類等森林產物。
林務局表示,原住民族與臺灣山林有著密不可分的共生關係,發展出豐富的傳統山林智識與內化了永續價值的自然哲理。然而過去在森林國有化的法律限制及外來文化衝擊等多種因素交錯下,原住民與山林依存的生活方式難以延續,傳統智慧逐漸佚失。為了保全臺灣最珍貴的文化多樣性,政府應該積極保障原住民族使用森林自然資源的傳統權利,進而邁向與原住民族共同守護森林的目標。
原住民在部落周邊傳統領域的森林中,採摘野菜、菇菌、林木、果實、種子、藤類等森林產物供日常生活使用,是數千年以來的傳統。然而,依據森林法,國有森林內的一草一木均屬國家所有,在國有或公有森林內採集林產物,要不是難以獲管理機關全數同意,就是申請程序冗長繁瑣,實務上窒礙重重,歷經數千年淬鍊的山林智慧,因此已逐漸流失。農委會林務局邀請熟悉原住民族事務的專家、學者研商,調查原住民各族生活慣俗及所需森林產物,並經多年與原民會、各縣市政府及各國、公有林管理經營機關多次會議討論,終於完成本採取規則之訂定。
與會貴賓大合照(圖/林務局)
野菜自用免申請 主產物使用著重公益性
林務局表示,採取規則條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也就是除了主產物(林木、竹子)與少數受保護的草本、木本、蘭科植物與蕈類以外的森林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只要帶著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身分即可。而規則中對於採取主產物的規範,則有「部落會議、資訊公開、公益為先、自主管理、主動協助」等五大特色:
一、部落會議:原住民個人、部落,以及依法立案的原住民團體,都可依本規則提出採取森林主產物的提案,包括採取種類與期程等,提案需經部落會議審核通過。
二、資訊公開:國、公有林土地管理機關於受理採取提案後,應同步將提案書內容先公告一定期間,使鄰近部落、原住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知悉。如有異議,透過召開協調會取得共識後,始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採取,以尊重當地不同民族、部落對該森林資源使用的意見。
三、公益為先:部落、原住民團體基於生命禮俗、祭儀或其他傳統文化活動的共同使用或公共目的而有採取森林主產物的需求時,向國、公有林的土地管理機關提案,轉送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可無償採取;若是個人自用,則須有償。
四、自主管理:部落、原住民團體提案時,須同時提出採取森林產物之自主管理機制或公約,未來原住民族部落成為公法人後,主管機關或國、公有林土地管理機關可依據本規則委託部落公法人,辦理採取林產物查驗工作,落實部落自主管理。
五、主動協助:為使原住民部落、團體能確實受本規則保障其權益,受理機關應協助提案人辦理本規則相關提案事項。
林務局林華慶局長簡報新政策(圖/林務局)
保障採集權利 有助守護山林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採取規則的施行,對於原住民與國有或公有森林間的關係,有三大重要意義:
一、資源盤整:藉由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公告與許可證核發的行政程序,各部落將可有系統地統整所需採取森林產物的區域、種類、數量及季節,有助於回顧與盤點其傳統禮俗與山林智識。
二、文化傳承:各族群的祭儀、飲食、器具、建築等植物運用都是文化的一部分,原住民族部落、團體可依本規則便利地採取傳統禮俗所需森林主產物,不必再擔心觸法;而原住民個人採取一般的野菜、枝葉、果實、種子等森林副產物自用,無須事先申請或事後報備,有助於傳統文化中重要的民族植物知識傳承。
三、守護山林:在傳統的永續精神下,部落族人得以明智的利用森林資源,重拾民族植物傳統知識與生態智慧,才能縫合原住民族與山林間日漸疏離的關係,進而回復原住民對山林的保護天職。
族人向林局長解說原住民族使用之藥用植物(圖/林務局)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