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教育部訂定「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於108年5月29日召開研商登山活動管理相關事宜第3次會議,請登山活動主管機關教育部依職權訂定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經教育部研議,於109年4月20日訂定發布「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全文計7點,屬該部依職權訂定之行政指導,並非法律,雖無強制力,惟屬全國性專為登山活動所設之指導規範,從整體登山活動安全提升之方向著規劃訂定,提醒登山者及相關人員辦理或從事相關活動時應注意之事項,期以較長遠的角度,籲請登山者自發配合,逐步健全整體登山環境,俾利登山活動之發展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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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森林浴之旅(圖/林務局)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 宣導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者: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活動之人。但不包括從 事下列業務或活動者: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 災措施、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 地形地物等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 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者。

(三)職業登山嚮導:指以帶領或陪同登山者為業,並依法取得山 域嚮導證書並載有登山嚮導之類別,或其他國內外相關團體 所發具有登山能力證明文件之嚮導。 


三、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潛 在風險,及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選擇山域,從事與 自身能力相符之活動;登山者並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相 關警告、標示或相關公開資訊,評估是否從事具危險性活動。 


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 生動物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 定,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 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 訂定詳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 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 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 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 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 登山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 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 採行適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 行程,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 植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之作息及行為,珍惜文化 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屋、棧道 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 者,應即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 或避難。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 之保險。 登山服務業者、職業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 之主辦單位,應協助有意願投保相關保險之登山者及相關人員 投保適當之保險。

六、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派遣 對山域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職業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 行,確保參與活動之登山者安全。

職業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 地理、自然特性及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 相關證書;帶領登山者登山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 山者遵行相關規範。 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 山者及其他社會大眾。 


七、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 必要時,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 留守聯絡人為解除留守之報備。

附件下載:109_0420 教體函-訂定發布登山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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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遊樂區巨木群(圖/林務局)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看完後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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