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取自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如欲申請攀岩、探洞許可,請點選此處進入申請網站。
申請期限
- 探洞申請期限:於每年11月1日起至隔年4月30日止;並得於活動前90~5天(不含當日)提出申請。
- 攀岩申請期限: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得於活動前90~3天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 申請探洞:一般民眾需透過石灰岩洞保育巡守員提出申請並帶領進行探洞,可參考本站所列巡守員,以電子郵件或LINE聯繫。
- 申請攀岩:一般民眾均得申請,但請勿獨自進行活動
- 進入園區石灰岩洞請依規申請許可,全體隊員已同意本處或代理申請人於核准探洞後代為由「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戶外活動管理系統」傳送隊伍及全體隊員之相關資料等,向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戶外活動管理系統申請探洞許可;且明瞭申請後由申請系統依程序核發探洞許可。
石灰岩洞保育解說宣導及注意事項
1.探查洞穴請小心,並考量自身的能力與經驗。
2.隨隊人員與遊客比例請遵循相關規定,且至少一位具壽山石灰岩洞保育巡守員資格。
3.探洞時個人基本設備為頭燈(150流明以上)、手套(以隔絕蚊蟲侵入及人體汗液皮膚為主)、頭盔(具UIAA或CE或CNS合格認證者)。
4.注意探洞隊伍規模,應符合規範。
5.請勿觸碰洞穴內的堆積層或其他脆弱的東西。
6.請勿驚擾蝙蝠和其他洞穴生物。
7.曾於其他自然環境使用之器具,請先消毒後再於本園區使用。
8.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請勿挖掘或採集洞穴內的天然物品。
9.請勿碰觸或干擾科學研究器材。
10.請勿攀爬非通行路徑上的洞穴岩。
11.請將垃圾或污染物帶離洞穴。
12.提醒參與活動民眾攜帶個人簡易醫療用品及健保卡。
13.禁止私自進入未開放或未經申請登記的石灰岩洞穴。
14.確實遵守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安全與緊急應變事項
1.本處得依中央氣象局所發佈之天然災害警報(如地震、豪雨、颱風等),公布全部或部分關閉或加強管制石灰岩洞,並視環境狀況再行公布解除上開管制。
2.心臟病、高血壓、酒醉、孕婦及年長者、身體不適者或體重過重者等情況者,應自行斟酌自身體能是否足以負荷參加探洞活動。
3.園區內可能遭遇毒蛇、蚊蟲及野生動物,且部分洞穴地形變化大,或有落石崩塌可能,從事活動時務必提高警覺,審慎評估自身狀況,應對自身安全 負責,並自行投保相關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4.若遇緊急危難狀況,將依線上申請資訊通報消防救災系統,並配合消防救災單位之應變措施。另視情況需要,由本處召集壽山石灰岩洞保育巡守員進行協助。
5.第一類洞穴緊急後送路線:
- 猩猩洞
台泥礦區道路→市立聯合醫院或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毒蛇血清)
- 天雨天財洞
木棧道→救護道路→要塞戰備道路→市立聯合醫院或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毒蛇血清)
- 金瓜洞、北峰極樂洞
木棧道→龍門亭→龍泉寺登山口→市立聯合醫院或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毒蛇血清)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攀岩活動守則
1. 從事攀岩活動應有資深者隨同,不得獨自進行活動,初學或無經驗者應有具攀岩經驗者指導學習。
2. 攀岩應穿戴合格裝備,並做好安全檢查。
3. 應注意受侵蝕之老舊固定點,使用時請確認其安全性。
4. 遇落石或拋繩時應大聲提醒下方人員。
5. 切勿鑽鑿礁岩孔洞、縫隙,應維持原有地質景觀。
6. 不得任意增闢攀登路線,已存在之攀登路線,並不得擅自增設固定點。
7. 非參與活動及觀看活動者應與進行攀岩活動人員或裝備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干擾活動進行。
8. 當意外發生時,請勿移動傷患,保持鎮靜並通知救護及園區管理單位。
9. 攀岩活動具冒險性請自負安全責任及投保人身保險。
10. 從事活動請事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禁止事項
一、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二、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四、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五、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等行為。
六、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七、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八、禁止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九、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十、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十一、禁止攜帶寵物進入一般管制區(管一、管二)及特別景觀區(特一)。
十二、禁止於園區內吸菸(相關管理單位設置之吸菸區除外)。
十三、禁止於指定路線以外之地區騎乘自行車,或於指定路線地區快速俯衝或催促行人避讓。
十四、禁止未經許可從事探洞活動,或於許可以外之地區從事探洞活動。
十五、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從事攀岩活動,或在園區內擅自設置攀岩固定設施。
十六、除聚落範圍外,從事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請申請人瞭解所填具之隊員資料與行程計畫等,如明知為不實或冒用他人資料填載入園申請之事項,將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嫌,或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本處將依法先予以退件處理,並立即將申請人停權處分,另將涉案相關資料向司法機關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