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20)日上午三讀通過《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盜伐犯罪之罰金及刑度,並將鋸切生立木樹瘤及砍伐、盜挖生立木植株等嚴重危害自然生態與珍貴景觀資源之犯罪樣態,明定為盜伐犯罪的加重條款,未來盜伐貴重木最重可處10年6個月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之罰金,預期可有效嚇阻盜伐歪風,保護珍貴森林資源。
林務局指出,104年4月,立法院通過修正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將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及收受贓物等犯行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若竊取紅檜、扁柏及牛樟等貴重木,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在司法實務上,贓額係以原木山價計算,遠低於市面上流通之樹瘤或木藝品之實際交易價格。所以,本次立法院之修法,除了提高罰則,將第50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罰金最高額自300萬元提高到600萬元外;在第52條也將罰金改為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不再以贓額計算,讓法院在量刑時有明確依循外,更將砍伐、挖取生立木及鋸切樹瘤等行為納入第52條加重處罰之情形,預期可對現行「山老鼠」盜挖、鋸切生立木樹瘤等不法行為有效嚇阻。
林務局也強調,守護山林除了政府強化法制與執法外,民間共同參與更是重要,如果民眾發現不法,可搜尋 Line官方帳號「山老鼠雷達站」加入並通報,或撥打保林免費專線0800-000-930(您您您救山林)通報檢舉,亦呼籲民眾應選擇具有「臺灣木材」標章的合法林產品,不要購買來源不明的林產品,才能從源頭根絕盜伐。
附件下載:《森林法》三讀通過條文及現行條文對照表
遭違法砍伐之樹頭殘材(圖/林務局)
資料來源:udn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