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預告修正,增列禁止餵食遊蕩動物說明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1240號公告修正迄今已將屆13年,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之依據。因應時代變遷所產生之新型態行為及相關經營管理課題,內政部於104年6月25日公告預告修正6點規定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廣納意見,公告陳述意見日期為104年6月29日至104年7月9日止。
自內政部預告修正內容後,動保團體及愛護動物人士表示「禁止餵食流浪犬貓非解決問題之道,重點應是想辦法結紮並呼籲不棄養行為」;陽明山國家公園位處大臺北都會區,交通便利,為民眾進行休閒遊憩活動、自然生態體驗及環境教育的場所,已多年宣導呼籲「勿棄養、放生及餵食動物」觀念及配合動保單位協助遊蕩動物保護安置作業,參考歷年經營管理、保育巡查及保育研究計畫皆顯示其效果不彰,發現近年來民眾餵食野生動物、遊蕩動物等,已讓野生動物棲地環境、繁殖演替遭受威脅,103年發現有2起列為第2級珍貴稀有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麝香貓疑似接近人類餵食動物地點,而被流浪狗突襲死亡事件,不當的餵養會造成遊蕩動物群聚及族群擴大效應,進而影響野生動物自然的生態棲地環境遭受破壞,並造成野生動物食性的改變及依賴,在國家公園區內曾發現被民眾棄養的動物,包括狗、貓、臺灣獼猴、巴西龜及美國螯蝦等動物,不僅影響生態環境食物鏈,對於遊客安全及媒介傳染疾病問題都造成威脅。
「尊重生命、維護自然生態,您我有責」,為避免遊蕩動物暴露於充滿危機的野外環境、減少其群聚及族群擴大所造成的生態及環境問題,呼籲民眾建立正確的飼養觀念及責任感,輔以認養或讓養方式,勿放生、棄養或餵食野生動物、遊蕩動物;有關園區內現有遊蕩動物的安置部份,國家公園將持續進行監測、調查、控制,並依法通報臺北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及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辦理遊蕩動物保護安置作業。
國家公園為維護自然生態環境,將持續勸導民眾請勿放生、棄養及餵食野生動物外,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之禁止事項增列禁止餵食遊蕩動物項目,冀以透過法規規範加強「勿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餵食遊蕩動物」的觀念及喚起對自然生態的尊重,同時達到減少生態衝擊、維持環境衛生等效益。
本處再次呼籲民眾勿將飼養動物任意棄置及放生,更不要餵食任何野生動物、遊蕩動物,讓國家公園與您共同守護在都會區週邊的自然山林及為保育生態資源而努力。
資料來源:陽明山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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