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蕭姓女子5年前到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卻摔傷,訴請國賠。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認定她可能是倒著走而跌倒,今天判決她敗訴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蕭女年逾6旬,她在民國99年4月跟團到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沿著木棧道步行,卻踩空摔落深達83公分的林地,導致腓骨骨折、右膝創傷性關節病變。
蕭女認為跌倒處未設安全扶手欄杆、木棧道年久失修不防滑,訴請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國賠新台幣565萬元。
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國家機關在山林設置人工設施目的是讓人民親近山林,不能苛求全無風險,蕭女跌倒處坡度低緩、沒必要設安全扶手欄杆。況且,根據救難人員證詞,有團員說蕭女可能是倒著走而跌落,判她敗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40727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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