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法前夕,經濟部通過了讓亞泥位於花蓮新城山的礦區,繼續展限二十年,引起軒然大波。在土地與環境爭議難解的情況下,亞泥案點燃了太魯閣的怒火…
1957年,亞泥取得花蓮新城山礦權,到了1970年代,原本住在山坡上的太魯閣族原住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被迫遷到新城山礦場下方,展開四十多年與礦場為鄰的生活。
脆弱的地質情況,讓居民很擔心,他們指出,礦區範圍內的邊坡,2016年才發生過崩塌。根據水土保持局的資料,亞泥礦區範圍內,有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其中兩條經過礦場南北兩側,正好包圍下方的中富世部落,南邊的野溪布滿灰色泥漿,很明顯是從礦區流下來的。中富世居民田明正表示,亞泥礦區開挖之後,大雨時溪水暴漲,水曾經流向住家,不得已只好把家門口加高圍起來。
亞泥是舊礦,當年並沒有經過環評,繼續開採二十年,地質狀況如何?會造成多大的環境衝擊?只能靠業者和礦務局自己把關。
至於目前礦區內開採完畢的邊坡,已經做好植生綠化,正在開採的區域,則是深達十幾公尺的大坑洞。
亞泥礦區組長表示,未來礦區高度將持續下降到海拔120公尺。然而礦區正下方就是中富世部落,居民認為跟部落太近,安全性應該重新評估。
業者申請採礦要經過什麼程序?首先要取得礦業權,接著是礦業用地核定、土地取得,最後申報開工,礦業權每次展限最長是二十年。但是根據目前的礦業法和環評法規,舊礦展限如果沒有擴大用地範圍,不須做用地核定,也不必經過環評。因此亞泥展限二十年,依法是不必做環評。
東部有許多礦區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在原住民部落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應取得原住民參與或同意,但是2016年11月,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卻做出結論,礦業權展限,只要不新增礦業用地,不適用原基法21條,不需當地原住民知情同意。另外根據礦業法第31條,礦業權的展限核准為原則,否准為例外,假如行政部門否決業者礦業權的展限,還要賠償業者損失,造成相關部會難以駁回。
亞泥和當地原住民之間,還有糾葛四十多年的土地爭議。亞泥礦區大部分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早年有辦理過耕作權設定,經過多年訴訟,有兩位地主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限於法規卻無權使用。
今年3月20日,多位立委提出礦業法修正案,計畫修改礦業法中不合理的條文,並要求在礦業法修法前半年內,暫停審查礦業權展限案,沒想到原本11月才到期的亞泥礦權,早已輕騎過關。得知政府核准亞泥展限二十年,原住民地主決定不再沉默,他們想要爭的,是最基本的財產權與生存權。
4月6日,經濟部長李世光與六位立委前往亞泥花蓮廠與礦區現勘,廠內外立場對峙,一邊是要爭取環境權的當地居民,一邊是要捍衛工作權的員工。目前亞泥正式員工有311位,協力廠商員工700位,其中原住民占44%、當地富世村民占8.3%。長久以來,居民的環境權與員工的工作權,常常被形塑對立,部落內部容易因此分化和撕裂。
礦業個案的問題,突顯出整體規劃上的欠缺。經過近一年民間團體的呼籲,行政院同意推動水泥與礦業政策環評,依據國內水泥的實際需求,提高再生原料的循環使用,規劃出大理石開採總量,並且依據區位特性,排出優先順序,建立礦區退場機制。
亞泥礦區展限引發的爭議,突顯了礦業法許多的不合理。當民間團體與立委正要展開修法,政府卻快速讓亞泥展限過關,令人有太多可以揣想的空間,也漠視礦業改革的聲浪。如今反彈力道強大,是該從頭檢討,讓礦業政策有個可以理性辯論的空間,在更好的規範與制度下,引導產業提升、轉型,也讓原住民的權利,得到該有的尊重。
*本文轉載自公共電視「我們的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