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5日台灣迎來最嚴峻的疫情挑戰,單日確診人數由前(14)日29例,瞬間爆增至185例,當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同日三大國家公園同步暫停民眾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即入園許可證申請範圍),已核准之入園許可證自動廢止。
翌(16)日玉山國家公園轄區八通關杜鵑營地因山友用火不慎,引發森林大火,大火連燒12天始於5月27日完全撲滅,造成嘉義林管處轄管玉山事業區第52林班地焚燬71公頃,嚴重傷害到珍貴森林環境,被燒毀林木中,更不乏無價的天然瑰寶,損失和救災成本外界預估高達上億元(報載據林務局表示,此次救災投入森林護管員等共113人、陸空動員960人次、直升機83架次,投水161噸,初估救災人事費用、航空器作業、物資及器材支出就超過兩千萬元;且火場位於玉山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還有1982年的造林地,對自然生態、景觀價值損害巨大,付出有形、無形成本恐破億元,將向相關單位了解、估算確切救災支出及損失後,一併提起民事求償)。除此之外,所謂「屋漏偏逢連夜雨」,就在玉山森林大火發生期間,位於中台灣的南投惠蓀林場、台中馬崙山也分別發生森林火災,令救災人員及空勤總隊疲於奔命。
▲上圖取自2021.5.24鏡周刊
羅生門般的起火原因
據報載,南投縣消防局於5月16日清晨接獲在信義鄉八通關杜鵑營地紮營的登山客報案,渠等因使用小型瓦斯爐煮食早餐時,不慎踢倒瓦斯爐,而引燃旁邊雜草,由於附近有許多富含油脂的針葉林木、落葉,火勢蔓延迅速,一時無法撲滅,最後火勢一發不可收拾,一連燒了12天,引發生態浩劫。
惟經網友起底該領隊之經歷,以及找出該員臉書先前曾多次在其他營地生營火的相片畫面,對其聲稱踢倒瓦斯爐及沒有升營火之說詞表示高度質疑,並對其事後輕浮之回應內容,輪番砲轟,資深山友依以往山行經驗,對其踢倒爐火引發森林大火之說詞,亦表示無法置信。
姑且不論本次八通關森林大火之原因究竟為何,當事人既已自承因過失引發森林火災,在此即以「過失行為」為基礎,來探討一下,山友在山上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所應負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依據森林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違反34條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規定,可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56條之2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焚毀草木者,可處5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鍰。惟「引火」必須出於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之目的而為(參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森林保護辦法第13條規定),若因一時大意而「焚毀草木」,似僅能依森林法第56條之2規定處罰。 另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授權訂定之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內政部102.12.18台內營字第1020812875號令)第8點,未經核准,禁止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炊事、燃火、溯溪、搭設棚帳、放置桌椅、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等活動。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可處1000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此部分在處罰國家公園內之炊事、燃火、營火等行為,是否造成森林大火,並非所問,因此只要在國家公園內有上述之行為即可處罰。
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無論山友究係踢倒瓦斯爐或是未能妥善處理營火而引發森林大火,依法均應負損害賠賞之責,依照法院之判決,主管機關(林務局)可向其求償救火費用、森林經濟效用之損害及森林公益效用之損害等,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判決,曾就森林火災導致98.2公頃林木完全燒燬及波及355.8公頃林木之案例,判決應賠償2693萬8838元(原告林務局求償1億604萬5926元)。
刑事責任
依森林法第53條第3項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上罰金。不過因為山林為開放之場域,出入人數眾多,要證明何人為肇事者並不容易,因此法院能找到的相關判決有限,依現有資料整理如下:
燒燬面積 | 判決主文 | 判決字號 |
1公頃 |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 新竹地院85年度易字2335號 |
80公頃 | 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 台中地院90年度易字908號 |
154.49公頃 | 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 高雄地院85年度易字1583號 |
綜上以觀,現行規定關於行政及刑事責任的處罰都很輕,只要花一點小錢就沒事了,也不用去關;至於民事責任,就算法院判了天價的賠償金,只要當事人趁早脫產,名下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也等於是白搭,相對於自然環境所受之損害,顯有失衡平,相關之法律規定實有檢討修訂之必要。
謹慎的用火
生火是野外生活的一個重要技能,不管是對登山安全或生理心裡都有很重要的意義,在原住民的傳統及各族群的歷史上,不管是打獵或祭典均有其代表性的意義與價值,這些技能及傳統我們絕對要學習與尊重,但是回歸到 Leave No Trace 的尊重及最少破壞原則,只要我們在升火時多思考及注意一下,沒有必要就不要升火,相信對生態破壞的情況會改善很多。因為生過火的地方可能好幾十年都長不出任何東西,樹木及砂土也可能因此產生化學變化,若真的有必要生火,必須要遵守以下的生火原則:
- 生火前要首先確認確有用火之需求,並檢視生火地區的天氣情況(在乾燥有風的日子請謹慎用火)。另外要在已規劃好的固定式生火灶生火,如該地無規劃地點,應以燒過火的位置為優先考量。
- 整理生火場域,清理生火點週邊的易燃物(含樹葉、樹枝等),生火點上方有無枯枝落葉掉落可能,避免在地表生火,至少挖出一個拳頭深的生火坑,使用岩石或挖出的土來圍成一個邊界,以防止灰燼飛出,拔營滅跡時可用來復原。生火點以無機質的腹地為宜(如沙地、礫石地等),並避免在森林腐質層積土上生火,以預防悶燒。生火時則要遠離登山裝備及易燃物品(如瓦斯或燃油罐)。
- 生火時只撿拾枯死掉落的枯木樹枝,數量以足夠提供烹飪、保暖即可,火焰不需太大,即使短暫的離開也不要讓火離開視線範圍,永遠要有人輪流看守火堆,睡覺前請做好餘燼防護或確實熄滅,以避免風吹走炭火造成災害。生火點附近要放一桶水或沙子,做為防火使用。
- 生火結束後要抽取掉生火的三元素,包含氧氣、燃料及熱源,並將徹底熄滅的炭火搗碎,用水拌勻降溫,直到手掌能貼近火坑而不覺得熱,確保已將火完全撲滅。回填火炕,將場地恢復成為原來的樣貌。
山思而行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山上用火,更是不可不慎,輕者讓自己的裝備付之一炬,重者在風勢助長之下,很快就能引發森林大火,一發不可收拾,雖然目前法律對於相關行為人,可以追究其行政及民、刑事責任,但正如上所述,相關之追償對於自然環境所遭受之鉅大傷害,可謂是完全不成比例,一場森林大火除了讓廣大的野生動物流離失所,甚致於生靈塗炭外,更讓森林喪失了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之功能,及防止土壤侵蝕、崩塌之減災防災功效,其損失不能以金錢計算,在此,呼籲所有山友,務必謹慎用火,共同維護山林原始自然的樣貌。
▲圖為2019年2月春節雪山369山莊的森林大火(焚燒面積約3.5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