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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台中市政府105年開啟登山自治條例的濫觴之後,其他縣巿政府也紛紛跟進,目前計有花蓮、南投及苗栗等縣市訂有相類之自治條例,今年起並陸續有縣巿政府開罰之案例,其中花蓮縣政府針對今年2月發生在八通關的死亡山難事件,更開出高達92萬餘元的天價搜救費及罰單。
綜觀上述縣巿政府的自治條例,均不約而同的規定,領隊應為本人及隊員辦理足額之登山綜合保險,違者即可處以1至5萬元之罰鍰,但用法律位階的強制規定,要求民眾凡是從事登山活動一定要保險,而且是保費相對較高的登山險理由何在?只是為了不要浪費社資源(這是每次山難事故,媒體慣用的詞彙),使用者付費?還是出於登山安全的考量?以下這些情境,是否保了登山險就有保障呢?
*登山前的交通期間發生事故(如前往南湖登山口途中,晚上在台七線被落石擊中車子),登山險會賠嗎?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封閉或未申請之步道或非傳統步道(如由鼻頭角的稜線步道進入燈塔步道或海岸步道或半平山斷崖水管路)發生需緊急救援事故,登山險會賠嗎?
*違反各地方政府所訂登山自治條例(如領隊或隊員未具有BLS證書),發生需緊急救援事故,登山險會賠嗎?
*因天候或隊員狀況而變更登山計畫(如申請北一段改走南湖群峰),發生需緊急救援事故,登山險會賠嗎?
經過仔細的研讀相關保險契約範本及法院判決後,筆者高度懷疑政府主政機關,並沒有認真研究過登山險的保約條款? 依據產險公會所公布的登山綜合保險範本,登山保險的承保種類可分為登山事故及救援費用二大部分。 其中大家最在乎的直昇機費用係屬於救援費用部分,目前各家保險公司的登山險都是直接列在除外責任中的,講白話一點,就是登山險不會賠付搜救直昇機的費用,至於其他的搜救費用,對於目前普遍常見的山難狀況,諸如進入應申請許可而未經許可之山域或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山域(俗稱爬黑山※註)、法令規定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如颱風期間未撤離)、任意變更登山計畫,甚至未攜帶GPS或通訊器材等,均在除外條款中。 簡單的說,對於合於規定進入山域之山友,如發生待搜救之事故,國家依法本有救援之義務,自無要求支付搜救費用之請求權,至於未依規定進入山域之山友,依前述除外之規定,亦無法依登山險申請救援費用之理賠,因此,強制民眾投保登山險,對於分擔山難發生時所需付出的社會資源來說,並無助益。
既然如此,那再回過頭來看看,強制民眾投保登山險,是否有助登山安全?如上所述,登山險對於救援費用部分訂有諸多不保事項,真正發生事故是否可以申請理賠,尚有諸多疑義。至於因登山事故造成死亡或失能的理賠部分,在此先比較一下登山險與一般旅行平安險之優劣:
投保時間 | 保費 | 投保範圍 | 有爭議不保事項 | |
登山險 | 出發前7日 | 187/日(身故200萬+醫療20萬) | 從事以登山為目的之活動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含高山症及失溫等高海拔特定事故) | 搭乘交通工具至登山口期間之事故,是否屬於登山活動。 |
旅行平安險 | 出發前1小時 | 78/日(身故200萬+醫療20萬) | 非疾病引起之突發意外事故 | 1.登山活動事故是否屬於旅行。2.高山症、失溫、中暑及熱衰竭等是否為疾病。 |
由上述之比較分析,可知旅平險無論在保費及投保時間來說,均較登山險優惠且方便,但就登山事故發生時申請理賠之爭議而言,除交通期間之事故較無爭議外,對於從事登山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是否理賠,即不無疑義。然依據目前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95年度上更二字第7號及台北地院103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判決),有關高山症是否屬於突發意外事故之爭點,法院係採肯定之看法,認為高山症雖稱為病症,然其病症之發生,係因隨著攀爬之高度上升,高山上空氣稀薄及氣壓下降,而產生體內氧氣供應不足及體內氣壓變化,致產生各種生理反應,高度愈高,過渡時間愈短,產生的反應就愈劇烈,如有高山症之徵狀,於攀爬高度下降即可紓緩症狀甚至不藥而癒,故患此等病症,亦係因外來之環境造成,仍屬外來突發事故。至於登山活動是否屬旅行平安險之承保範圍,則認為從事登山活動屬危險性旅遊活動,是否在承保範圍,應回歸保險契約有無除外之規範而定,目前各大產險公司契約範本似未將登山活動列為不保事項之條約,惟為免事故發生時發生爭議,建議於要保書中告知保險之目的係為從事登山活動,如保險公司同意核保,即不得事後再以從事危險之登山活動為由拒絕理賠。
綜上所述,登山險對於緊急救援費用的部分,幾乎形同具文,只有在合於規定進入山域失踪而消防單位遍尋不著,需要自費請求民間搜救機構協助時,才能用得到。就登山事故的保障而言,除非有高海拔特定事故之需求,又想省去事故發生時,可能要與保險公司就理賠與否交涉之麻煩(因為大部分保險公司均會主張高山症屬於疾病),或許可考慮加保登山險,以分擔風險外,其餘一般登山常見的扭傷、墜落或蜂螫等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旅平險亦可給付相關費用,且保額上限亦較登山險高,似乎較登山險更有實益。登山險保不保險,端視個人的登山計畫及所能承受的風險,慎審做好保險組合規劃。
註:筆者不認為有所謂的黑山,黑山只是無能的官僚體系為了免除行政責任,而逼使山友不得不的選擇。因此只能說是未依規定程序進入山域,而不是違法入山。